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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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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录更新时间:2020-03-04 12:36:28
网站名称: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网站域名: hbj.suqian.gov.cn
归属主类: 社会教育
归属次类: 政府组织
内容分类: 地方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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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简介: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1号),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市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范围内重特大、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对重特大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负责监督指导市、县(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总量控制分解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分级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审查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十一)配合上级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和督察工作,参与做好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组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广使用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网站标签: 宿迁 生态环境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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