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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三)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四)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五)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全省乡(镇) 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省内、省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七)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九)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十一)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管理工作。(十二)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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