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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口设置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及地下水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九)负责应对气侯变化和减排工作。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全市应对气侯变化工作。(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来宾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督导检查问责建议。(十一)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系统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十二)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污染源监测、执法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配合开展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跨县域生态环境工作,参与处理有关跨市及县(市、区)生态环境事务。(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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