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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二)依法承担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三)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的管理;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级评定的初审工作;负责河池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四)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转业士官、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市复退军人医院、军用供应站和军休所的管理工作;负责河池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五)拟定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河池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六)研究制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和实施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全市五保供养机构建设。(七)拟定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八)拟定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县、乡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九)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十)指导全市民政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承办涉港、澳、台胞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核准、审批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建设;负责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建设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市国内收养登记工作,承办涉华侨、港、澳、台收养登记。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全市救助管理站、安置场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跨地区救助管理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全市社会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二)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十三)负责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老龄工作。(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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