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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审计局(原河池地区审计局),成立于1984年10月,是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市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市的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拟订全市地方性审计政策和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向市长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辖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依法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市辖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6.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市辖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完成审计厅、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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