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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等政策措施,起草属市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等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和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三)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制定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四)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活动,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重点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广播电视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特色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化。(六)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并推动、弘扬和振兴。(八)指导、推进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和广播电视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九)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十)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协调和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一)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出版、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十二)统筹规划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组织协调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合理利用以及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业务建设。(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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