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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并组织实施。(二)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及年度计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做好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四)负责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审批。负责管理市直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阶段学校。(五)负责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参与起草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并执行,负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监测及教育系统综合信息统计工作。指导全市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及投资计划的实施,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财务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六)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思想政治教育、德育、智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青少年科技及校外教育、安全稳定等工作。(七)归口负责权限内的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及相关招生考试工作。(八)指导全市教育系统教师和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做好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交流、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工作。(九)负责推进全市教育现代化有关工作,制订学校教学仪器及技术装备规划,做好教育信息化的规划、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十)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加强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十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依法组织实施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检测等工作。(十二)协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学校的机构设置、编制定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局二层机构和直属学校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和管理。(十三)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统一战线、群团组织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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