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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三)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全市社会工作,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四)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管理工作。(五)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的相关规定,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六)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七)负责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八)组织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九)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十)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十一)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十二)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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