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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水利局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措施,起草水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以及重大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三)拟订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自治区和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四)指导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水文水资源信息的收集工作。(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六)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市内重要江河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市河道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流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流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管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七)指导监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指导监督病险水库、水闸、江河(海)堤防的除险加固,对中型以上水库蓄水、调洪提出指导性意见,负责直属水库工程运行管理。(八)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自治区和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十)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十一)指导全市水利科技工作。负责水利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十二)承担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相关工作。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河长制实施和监督考核。督促落实市河长会议议决事项和市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十三)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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