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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等,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境)外人员来防城港市工作相关事务。(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及其基金统筹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并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五)负责全市就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七)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高技能人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留学人员来防城港市工作或定居政策。(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九)落实有关表彰奖励、评比达标表彰等制度。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全市表彰奖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及承办相关表彰奖励活动。(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拟订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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