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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参与制定全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金融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监督执行。(三)负责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本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编制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票据。(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报政府财务报告。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六)拟订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全市政府外债。开展对外财经交流工作。承担行政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八)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负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九)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十)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性投资项目基金,参与拟订全市基本建设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十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十二)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全市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起草金融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全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承担与驻市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服务工作。(十三)配合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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