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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北海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代表是由北海市的一县三区和驻北海人民解放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全市计划和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北海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北海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 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并有权罢免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选举并有权罢免北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六)选举并有权罢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出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区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撤销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北海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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