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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水利局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市水利和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拟定全市有关水利和城市供水、排水管理、污水处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资金管理的法规,对全市水利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组织制定、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自治区、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三)负责全市水资源监督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全市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乡镇供水工作。负责水利规费的征收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四)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五)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河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江河、水库、河海口、海岸滩涂、海堤的治理和开发。(六)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七)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工作。(八)负责全市供水行业统一管理工作。负责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和新建、改造、扩建城市供水设施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和供水设施维护管理情况。(九)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负责市区排涝工作。(十)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含海堤)及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及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十一)审核全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负责水利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及技术推广;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水利行业规程规范,组织拟定地方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定,经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十二)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海河堤防、水电站、水利工程建设现场、防汛抗旱工作及直属企业生产的安全监管。(十三)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十四)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十五)负责全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全市部门、县区间的水事纠纷,协调相邻市间的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十六)负责北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防风、防潮、抗旱工作,对市内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按分级管理规定,组织或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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