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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生态环境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指导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拟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参与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之外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按照权限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定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北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十二)负责或指导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市辖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市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参与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对外合作条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十五)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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