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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审计局是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实行审计,对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起草有关梧州市审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全市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向梧州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情况报告。向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梧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向梧州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梧州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梧州市委、梧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梧州市委、梧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梧州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机关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梧州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梧州市投资和以梧州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梧州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梧州市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梧州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梧州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根据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五)按规定对梧州市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实行审计。(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审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梧州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与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的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共同管理县(市、区)的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市内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十一)完成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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