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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二、负责协调推动市民族工作委员会单位及相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起草有关民族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合法权益,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稳定工作。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和宗教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建设。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政策的落实。六、协同市财政局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参与其它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七、承办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八、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承办全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相关事宜;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十、负责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涉外事宜。十一、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协调宗教组织和信教公民在宗教问题上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活动。十二、对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桂林贡献力量。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帮助他们做好对宗教职业人员的选拔、培养工作。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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