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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关事务工作。(二)负责市直属党政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和维修等。负责市直机关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周转住房以及政府集中管理宿舍区的规划改造、建设监管、调配管理和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负责市直属单位政策性住房的调配及保障管理工作。(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直机关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四)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负责市本级党政群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五)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管理市直机关国有资产,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七)负责市直机关的卫生保健服务管理工作,优化市直机关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八)参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要活动的总务工作。(九)负责中央、自治区安排到桂林挂职、交流的市领导(家不在桂林)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离退休老干部有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十)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办公区、宿舍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及市直机关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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