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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及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备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治建设和普法工作。(三)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四)承担组织实施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作;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五)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备案、施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管理;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工作。(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工作;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调查与改善工作; 指导重点镇建设和各类名镇名村、 中国传统村落建设工作。(七)负责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智慧城市、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学术社团工作。(八) 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保障性住房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九)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适合全市实际情况的住房政策并监督实施。(十)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预(销)售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十一)承担全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涉外房产管理工作。(十二)研究制定房屋征收拆迁规划与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十三)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白蚁防治工作,指导、监督行业发展工作;协调房屋防汛工作。(十四)承担全市房屋租赁和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直管公房、公共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经营)与维护修缮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房的经营管理。(十五)承担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运营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十六)负责牵头拟订城市维护费、大配套费的使用计划、报批、实施、监督工作;负责建设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收取、监管和拨付;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十七)制定全市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全市建设行业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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