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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柳州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980年9月,柳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依法设立了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代表大会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选举或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等。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议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届大会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市人大代表376名,任期自2016年10月始。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权:(一)立法权: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二)监督权:包括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监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三)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任免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市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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