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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l993年9月8日,前身为广西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隶属于南宁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3年11月1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文件精神,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广西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包括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成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南宁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中心下设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会计科、归集管理科、贷款服务部、法规稽核科、信息管理科、服务咨询部等九个机关科室和兴宁、江南、青秀、西乡塘、邕宁、良庆六个城区营业部及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六个县管理部。2006年8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成立,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3月,管理中心接管南宁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成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简称“铁路分中心”)。铁路分中心作为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内设综合科、归集管理科、贷款服务部、财务会计科、流动服务部及南宁、柳州、桂林、玉林四个管理部。管理中心对铁路分中心、营业部(管理部)实行“四统一”(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规章制度)管理。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并组织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核算、政策咨询等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以“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为了基层,一切为了资金安全”为管理理念,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为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目标,促进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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