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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和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二)组织拟订全市市政和园林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制定城市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市容市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园林绿化方面的专业规划,拟订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市政和园林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景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管养城市道路、桥梁、景观照明及其配套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管养城市道路、桥梁、景观照明设施被临时占用、挖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管养城市道路、桥梁健康监测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城乡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和标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和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运行维护;统筹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六)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城市公园、防护绿地、市级管养道路绿化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七)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备案工作。(八)负责园林绿化养护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城市公园绿地、市管道路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其他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等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资源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工作。(九)负责城市公园、广场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十)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市政和园林管理方面的科技、教育、人才、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市政和园林队伍建设。(十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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