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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金融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统筹研究金融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协同,拟订全市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金融经济问题,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全市金融与经济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三、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积极培育和引进金融机构,推动新型金融业态规范发展,发展壮大金融业。四、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发展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培育、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协助驻邕证券监管部门做好辖区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工作。五、牵头加强对全市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全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承担与驻邕金融监管部门和驻邕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服务工作。六、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实施监管;负责本辖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展示的企业的统筹管理。七、负责本辖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落实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地方金融风险属地防范和处置责任。八、组织、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打击辖区内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组织推进辖区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九、统筹推进全市金融改革发展工作,协调、推进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工作、综合性金融改革和创新试点。统筹金融对外合作交流,深化金融开放合作。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十一、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指导县(区)、开发区开展综合性金融改革和创新试点。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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