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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发〔2019〕5号)精神,组建市自然资源局。将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规划管理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相关职责,市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草原(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林业和园林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其主要职能包括: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负责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 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行业发展; 根据授权,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统一领导和管理南宁市林业局; 承担自治区首府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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