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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市管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殡葬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九)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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