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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南宁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市内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初创时期,根据《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于1950年1月25日召开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至1954年6月共四届,举行过10次会议。1953年1月,中央人 民政府通过决议,决定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南宁市于1953年12月完成基层选举工作,各区相继召开人代会,选出市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召开南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由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1954年9月,中国第一部《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全面确立,地方政权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市历届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律赋予地方权力机 关的职权,开展工作。从1954年6月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2011年,南宁市先后经历了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行使下列职权:根据南宁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在南宁市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 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南宁市政治、经济、城市建设、农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选举南宁市政府市长、副市长;选举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南宁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南宁市政府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南宁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罢免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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