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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金融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统筹研究金融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协同,拟订全区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金融经济问题,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全区金融与经济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三)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指导、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积极培育和引进金融机构,推动新型金融业态规范发展,发展壮大金融业,统筹规划和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四)拟订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培育、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协助驻桂证券监管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五)牵头加强对全区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自治区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承担与驻桂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服务工作。(六)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七)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八)组织、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打击辖区内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组织推进辖区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指导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九)统筹推进全区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工作、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等,协调指导市县开展综合性金融改革和创新试点。统筹金融对外合作交流,深化金融开放合作。(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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