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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文化和旅游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重点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全域旅游、特色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化。(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八)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九)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协调和指导全区假日旅游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指导、监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十一)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组织承办部省(区)共建项目。(十二)统筹规划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组织协调文物资源调查,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和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全区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业务建设。(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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