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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各类自治区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二)负责全区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分析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策建议;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内国际区域合作。(四)负责全区投资综合管理,研究投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全区固定资产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汇总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编制公路、民航、水运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工作;指导全区工程咨询业发展。(五)负责统筹推进全区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承担全区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工业基地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审批自治区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六)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政策及措施,编制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协调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七)承担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协调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进口关税配额。(八)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国民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和新产业的形成;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研究能源、交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工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九)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提出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及政策措施,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研究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开发利用规划及政策,综合协调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十)贯彻执行国家能源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年度计划,编制能源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能源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开展能源对外合作。(十一)统筹协调全区铁路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铁路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铁路建设发展的重大政策;跟踪全区铁路建设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十二)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民政、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人口政策;提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三)贯彻国家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价格和收费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价格和收费政策;拟订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目录和收费管理目录;负责监测、预测全区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对全区价格进行宏观管理,提出全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措施;组织实施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增强价格调控能力;组织实施自治区价格和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组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十四)依法实行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 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按规定权限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组织实施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监审;组织实施价格认证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十五)组织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研究工作。起草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或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牵头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十六)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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