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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三)落实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申报褒扬革命烈士;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四)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六)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镇敬老院工作。(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全市镇、村委会、居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考察上报工作。(八)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九)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活动;负责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十)落实省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指导全市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十一)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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