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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职责权限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三)依法承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关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发布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四)依法承担化妆品卫生许可的有关工作,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五)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法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配合实施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六)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根据授权办理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特殊药品购用手续;接受省局委托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七)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按规定监督抽查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材料的质量。(八)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九)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十)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刊播情况的检查和提请查处。(十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和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法规培训;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十二)指导县(市)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三)管理所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派出机构。(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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