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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对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费管理使用情况;抓好全市民政事业的基建、物资和技改计划的落实工作。(三)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四)贯彻落实国家、省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审核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审核上报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休事业单位工作。(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七)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境及县(区)救助管理工作。(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资格的审核工作。(九)拟订并落实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和管理社会福利机构,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核准工作。(十)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送养工作。(十一)拟定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撤销和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跨县(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规范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工作。承担上级安排与省、市接壤的边界勘定工作;指导县(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十二)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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