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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审计局成立于1983年底,目前设有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法规科(审理科)、计划管理和政策跟踪督察科、财政审计一科、财政审计二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党群政法审计科、科教文卫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企业审计一科(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企业审计二科、金融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经济责任审计二科、计算机信息科、党的建设工作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等21个内设机构。下属二级机构为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中心,事业性质,副处级单位,不定编制和领导职数,企业化管理,项目审计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其工作量核拨。其主要职责是:(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及任中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参与起草审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向中共焦作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审计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中共焦作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辖县(市、区)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有关处理处罚建议:1.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2.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3.市辖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4.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5.市级投资和以市级为主要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7.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委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8.市辖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管理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10.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及任中审计。(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与市辖县(市、区)党委、政府共同领导市辖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十)指导全市审计机关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应用的相关工作。(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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