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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地方性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二)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城市规划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参与和指导编制城镇体系规划、镇村规划。参与研究制定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三)负责审核各县(市)城区总体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各县(市)属于国家、省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申请,确定用地位置、界限、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核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年度土地供地计划的制订。(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受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申请,审核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项目的规划验收。(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组织检查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负责全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规划执法监察和法制宣传工作。(八)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和城乡规划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审核及行业管理。负责全市规划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审核上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工作。(九)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业务指导、科技进步、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工作。(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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