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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2日,焦作市机构改革方案发布,组建焦作市农业农村局。将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市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市水利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局。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市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二)承担完善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三)指导全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全市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提出全市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规划并组织实施。(五)承担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六)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负责对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七)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市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九)负责全市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十)拟订全市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和贫困乡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十二)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全市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负责渔政监督管理工作。(十三)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十四)承担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全市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十五)组织拟订全市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拟订全市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和监督检查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复扶贫开发重大项目,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搬迁扶贫、科技和产业化扶贫工作,指导全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指导协调全市社会扶贫和革命老区扶贫工作。(十六)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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