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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水利局主管全市水利工作,为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河流、水库、蓄滞洪区的防洪规划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市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承担水能资源的调查工作,负责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河流、水库、蓄滞洪区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六)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七)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流、水库、蓄滞洪区及滩地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灌区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跨县区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十一)开展全市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市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我市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十二)负责移民工作。拟订全市水利水电移民政策,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生产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十三)负责淇河生态保护与规划开发利用的指导、审查及监督、检查。(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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