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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鹤壁段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计划、排污许可证计划并监督实施。根据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和辖区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鹤壁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市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负面清单。(七)负责拟定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管理制度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并进行预测预警。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八)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运用。参与全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九)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制度落实,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十)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及业务建设。组织制定全市污染源监督、执法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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