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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协同配合驻镇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负责地方金融业相关统计工作。(二)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配合驻镇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三)联系协调各金融机构驻镇分支机构,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规范发展全市上市公司。推进全市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配合驻镇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四)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强化对全市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六)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企业融资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同配合驻镇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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