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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大数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数据战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研究制订全市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开放、共享、交易等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数字政府”、新型智慧城市、“互联网+”行动、电子政务的规划、实施、考核;负责研究拟订新型智慧城市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标准规范、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三)拟订市级大数据、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及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计划编制、论证、建设、监管、验收、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财政用于大数据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工作。(四)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拟定全市信息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规划建设;统筹指导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数据中心、政务云、政务网络、公共服务大数据等系统平台建设和管理。(五)指导全市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开发、挖掘、利用,统筹推进数字经济,构建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体系,促进全市数据资源的深度应用。(六)负责全市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建设,推进全市跨部门、跨层级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应用。(七)负责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促进大数据核心业态、关联业态、衍生业态发展;监测分析大数据产业发展运行态势,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大数据政产学研用体系建设。(八)负责全市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相关信息化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大数据、政务信息化人才引进、培养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建立全市大数据专家咨询机制;组织企业开展区域合作与招商。(九)统筹推进全市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安全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参与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政务数据的安全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十)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部门数据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并实施考核。(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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