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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规划和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环境容量,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各地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落实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四)负责生态环境领域投资监督实施。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规定审批或审核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标准,拟订我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八)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贯彻执行各类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协调并组织实施重大环境科技计划项目及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运用;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履约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九)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十)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牵头核与辐射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及业务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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