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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河南省民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河南省民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三)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四)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五)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除外)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跨省辖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管理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六)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七)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九)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十一)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管理工作。(十二)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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