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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地方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等市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拟订促进金融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协调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咸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和县(市、区)政府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工作。(三)负责协调联络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其驻咸分支机构,开展对外金融交流。(四)协助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全市金融秩序,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地方金融风险。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推进互联网金融清理整治工作。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的各项工作部署。(五)根据相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类金融机构和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实施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市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市信用环境建设,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推进全市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八)对全市县(市、区)政府金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进市县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参与、指导全市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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