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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9〕18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咸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咸宁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咸宁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二)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四)组织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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