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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咸政办发〔2010〕97号)咸宁市国资委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四)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管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五)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外部董事、监事会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外部董事、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六)研究拟订国有股权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汇总,并负责执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审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加强对全市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管理制度;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县(市、区)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在咸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群团工作。(十)协助管理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在咸企业和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十一)协助市纪委抓好党的关系归口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在咸企业以及所监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十二)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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