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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公安局主要职责:(一)根据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研究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督促、检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四)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五)组织、指导并参与全市各地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重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刑事犯罪案件。(六)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特种行业等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地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七)指导、监督全市各地公安机关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八)负责全市出入境管理及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 (九)负责到我市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十)指导、监督全市各地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和看守所、拘留所以及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各地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编制地方公安规章,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负责市公安局承办案件的法律审核工作。(十四)拟订公安科技信息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公安科技信息建设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十五)拟订全市各地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措施,指导、监督全市各地公安机关警务保障标准、制度的落实。(十六)组织、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十七)指导全市林业公安业务工作。(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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