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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依法起草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二)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三)管理全市性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活动,统筹、协调、指导全市重点文化、旅游设施及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促进相关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与整合。(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全市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进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发展。(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六)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七)指导、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负责全市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和展示利用等工作。(八)对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标准化建设,依法规范市场。(九)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推进相关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推进红色旅游发展。(十)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在公共视听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督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等重点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十一)负责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二)承担全市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行政执法职责。(十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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