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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黄冈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黄冈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黄冈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黄冈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拟定全市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二)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四)贯彻落实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并组织实施相应的支付标准。(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好人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全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错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九)完成上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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