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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及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县(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承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制度;督查、督办、考核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并公布考核结果。(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县(市)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五)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制度;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七)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规划和制度,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市内的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九)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十)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组织落实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和计划,指导红色生态旅游的环境保护工作。(十一)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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