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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黄冈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黄办文〔2019〕32号)精神,设立黄冈市民政局,为市政府正县级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四)拟订全市加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实施意见,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初审和申报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初审和申报工作。(六)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九)统筹推进全市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十)指导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十一)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管理工作。(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指导全市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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