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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孝感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负责指导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监督管理工作;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县(市)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五)负责提出和申报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十)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指导建设和管理辖区内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十二)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活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创建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四)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全市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拟订并组织实施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和计划。(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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