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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孝感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孝感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孝感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孝感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部门标准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三)拟订社会救助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四)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五)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六)负责婚姻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七)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九)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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